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息烽县审计局202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息烽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5月12日,对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重点审计了202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审计工作得到县住建局及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县住建局对提供的2021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息烽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
县住建局是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行政工作部门,内设科室3个,即: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科;所属正股级事业单位3个,即:息烽县房地产管理站、息烽县村镇与城镇化建设服务站、息烽县建筑管理服务站;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2个,即:息烽县房屋征收分局、息烽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息烽县房地产管理站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个,即: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末,县住建局编制人数共46名,实有人数共39人,其中:行政编制6名,实有人数6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实有人数1人;事业编制38名,实有人数32人。劳务派遣人员(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聘用,县住建局使用)31人。离退休人员14人(离休1人,退休13人);遗属人员3人。
(二)财务账套设置及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县住建局机关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该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共设立财务账套21个,其中:县住建局13个,息烽县房屋征收分局7个,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1个。共开设银行账户28个,2021年末存款余额共计19081.79万元。
(三)预算执行情况
1.预算批复情况
2021年初预算收入指标1115.77万元,预算支出指标1115.7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00.66万元、公用支出22.01万元、项目支出593.10万元;往年结转结余指标3829.66万元。
2.预算调整情况
2021年初人员支出预算500.66万元,调减人员经费11.23万元,调整后人员支出预算为489.43万元;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未作调整。
3.决算情况
2021年预算总收入39539.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35918.53万元、其他预算收入3620.81万元;预算总支出43548.32万元,其中:使用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4008.98万元,部分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因未编入预算或未向财政申请资金,导致未执行或执行率低,形成连年结转。预算完整率88.51%,当年预算执行率99.96%,上年结转和结余执行率63.66%;年初结转和结余6297.5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88.55万元。
(四)“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及支出情况
2021年,县住建局“三公”经费预算9.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4.5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无预算〕;会议费和培训费无预算。
2021年,县住建局“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9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无支出;会议费无支出;培训费支出1.08万元。
(五)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情况
县住建局2021年初资金结存11268.57万元;当年上缴财政结转结余资金4971.04万元,当年使用结转结余资金4008.98万元;截至2021年末资金结存2288.55万元。
(六)预决算公开情况
县住建局在息烽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2021年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预算支出公开细化到了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项目预算安排的项目信息已公开。截至2022年4月末,县财政未批复2021年决算,故未公开。
(七)部门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县住建局按照《息烽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测评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管理,2021年绩效管理自评分100分,县财政局通报的测评结果为100.5分。
(八)县住建局收费情况
2021年,县住建局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收费事项。收取政府住房基金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直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九)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县住建局采购项目4个,其中:公开招标1个、竞争性磋商 1个、比选2个。采购金额302.34万元,成交金额299.48万元,节约财政资金2.86万元。
(十)历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8至2021年,县住建局共接受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4次,出具审计(审核)报告4份,查出问题25个。至2022年4月末,通过各部门配合、积极筹措资金等措施,已完成整改19个;因资金紧张及与企业对接不畅等原因,未整改落实到位6个。整改完成率76%。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住建局2021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基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了《县住建局预算管理制度》《县住建局财务管理制度》《县住建局资产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执行基本有效。
但通过本次审计发现,县住建局在部门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引起县住建局重视,并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部门预算管理方面
1.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结转资金和收入、支出未纳入预算,涉及资金5554.30万元。
2021年,县住建局在编制预算时,未按规定将上年结转资金全部编入预算,少编预算2372.13万元;2021年取得的永靖镇公租房物业管理费等15个项目的预算收入、支出3182.17万元,未纳入预算,涉及资金5554.3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订)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四十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的规定。县住建局应如实将结转资金及取得的收入编入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支出,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
2.在项目支出中编报“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以企业费用补贴的名义划拨资金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弥补公用经费,涉及金额219.06万元。
2021年,县住建局在项目支出中编报“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项目预算,以企业费用补贴的名义划拨资金219.06万元到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实有资金账户,用于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弥补县住建局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无经营业务,不属于实体经济企业。以该服务中心名义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县住建局各部门使用。截至2021年末,县住建局编制核定人数46名,在岗人数70人,其中:在编在岗人数39人、劳务派遣人员31人。该做法实质上隐瞒了该局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转移该局部分公用经费到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使用的事实。
问题产生原因:一是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于2001年3月成立以来,以“房屋转让手续费”收入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及维持日常运转。聘用人员从事息烽县房地产管理站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等工作。2017年3月,因政策原因规定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项目,致使该服务中心无收入来源发放聘用人员工资。二是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已无经营业务、无收入来源,应予注销,但县住建局为了使用该服务中心于2020年8月与贵州省息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7月到期的劳务派遣人员,以补贴企业运行经费的名义,向县财政申报项目经费预算。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发〔2014〕6号)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县住建局应:1.在合同期内据实拨付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严禁拨付工资以外的运行经费;2.督促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在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该服务中心予以注销;同时督促该服务中心对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3.预算执行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预算编制与执行脱节,预算约束力不强,涉及金额19万元。
2021年,县住建局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支出--部门综合考核经费”中的运行经费预算19万元,但在该项目支出中未发生运行经费,原因为:会计核算时,将项目支出中的运行经费全部纳入基本支出核算,致使基本支出运行经费超支,而项目支出无运行经费发生。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县住建局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途使用资金,保持预算批复与执行的一致性。
4.无预算支出1.08万元,超预算支出12.28万元。
(1)2021年,县住建局培训费年初无预算,而当年实际发生培训费支出1.08万元。
(2)2021年,县住建局超预算支出伙食补助费和劳务费12.28万元,其中:伙食补助费年初预算5.5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4.15万元,超预算支出8.65万元;劳务费年初预算1.96万元,当年实际支出5.59万元,超预算支出3.63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发〔2014〕6号)第六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的规定。县住建局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相关制度,做到以预算定支出,切实防止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发生。
5.违规占用下属企业车辆2辆、且在该企业报销占用车辆运行经费3.99万元。
经核实,2021年县住建局将其下属企业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8283J和贵A91Z80的2辆车,占为该局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维修费、油费、停车费、洗车费、通行费及保险费等小车费用共计3.99万元,均在息烽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报销。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发〔2014〕6号)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的规定。县住建局应立即归还占用的下属企业车辆。
(二)资产购建、管理和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账表不符金额5.10万元、账实不符数量11辆。
2021年末,县住建局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25.44万元,经抽查,部分资产存在账表、账实不符的情况,如:
1.县住建局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数据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据不相符,相差5.10万元,如:资产报表中填报的通用设备期末数为228.92万元,而固定资产账中通用设备账面期末数为231.47万元;资产报表中填报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期末数为75.96万元,而固定资产账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账面期末数为73.41万元。
2.2021年末,县住建局实有在编车辆1辆,为应急保障用车,而固定资产卡片账显示该局车辆为12辆,账实严重不符,相差11辆。原因为:县住建局未按规定及时对已拍卖、报废、划转车辆进行处理,且未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县住建局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三)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22.78万元未上缴财政。
县住建局于2008至2011年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22.78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至2022年4月末仍未上缴财政,时间长达10年以上。
上述做法不符合贵州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9〕79号)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一、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责成县住建局立即将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22.78万元上缴县财政。
(四)2021年部门决算草案及2020年部门财务报告情况
1.县住建局暂存款项长期挂账,涉及金额64.18万元。
2021年末,县住建局“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20809.32万元,经抽查,部分暂存款项存在长期挂账不进行清理、结算的情况,如:
(1)乡镇退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长期挂账4.46万元。
2018至2019年,县住建局共收回各乡镇退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01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019年8月,县住建局上缴乡镇退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55万元;至2022年4月末,剩余资金4.46万元仍作挂账处理,未上缴财政。
上述(1)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四)……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
(2)收入挂账并在当中列支费用,形成结余资金挂账11.34万元。
2013至2021年,县住建局将收到的上级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拨入的各项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等资金27.93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在当中列支费用;2019至2022年4月,共计支付资金16.5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电话费、就餐费、驻村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保洁人员和代理会计人员)等方面支出;至2022年4月末,上述资金结余11.34万元仍作挂账处理。
上述(2)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以及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县住建局应:1.及时将乡镇退还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46万元上缴县财政;2.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挂账金额11.34万元进行调整处理。
(3)将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38万元长期挂账,未返还到位。
2019至2020年,县财政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条件的建设单位下拨返还资金191.03万元,至县住建局实有资金账户,由该局负责返还;2019至2022年4月末,县住建局共返还142.65万元;至2022年4月末,尚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38万元仍作挂账处理,未返还到位。
上述(3)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县住建局应及时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38万元返还给企业。
2.决算草案编制账表不符金额58.77万元、账实不符人数37人。
县住建局2021年决算草案填报的收入支出表本年支出数与单位账面数不相符,相差0.23万元;决算草案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填报不动产登记费收入58.54万元,而单位无该项收费项目;决算草案基本数字表未填报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数据,而单位退休人员13人、劳务派遣人员24人。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八十三条“……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的规定。县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规定编制决算草案,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3.未按规定编制2020年本部门合并财务报告。
县住建局编制的2020年财务报告,仅反映局机关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而未将其所属事业单位息烽县房地产管理站、息烽县房屋征收分局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纳入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上述做法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政部财会〔2018〕37号)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19〕57号)第五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包括:(一)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县住建局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
(五)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涉及企业4户。
2009年5月,县住建局共收取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4户企业,息烽大道中段道路建设工程〔实际为息烽大道南段(南大街)道路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0年8月5日签订。至2022年4月末,上述投标保证金80万元仍作挂账处理,未退还。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县住建局应立即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
2.未按规定清退目录清单外保证金16.36万元,涉及企业4户、个人1人。
至2022年4月末,县住建局尚有拆迁安置补偿保证金等清单外保证金16.36万元未按规定清退,涉及企业4户、个体1人。其中:(1)重庆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4.86万元,(2)贵州鑫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万元,(3)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6.95万元,(4)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0.5万元,(5)马某0.05万元。上述保证金均为2017年度以前收取。
上述做法不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贵州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黔经信法规〔2017〕15号)“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对本通知印发之前收取的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全部予以取消。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全部予以清退。”的规定。县住建局应立即清退收取的清单外保证金16.36万元。
3.未按规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10万元,涉及企业2户。
2003至2008年,县住建局共收取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等2户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25.10万元,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达到保证金退还条件;2005年1月已退还20万元;至2022年4月末,尚有工程质量保证金5.10万元(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4.90万元,贵州华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0.20万元)仍作挂账处理,未退还。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的规定。县住建局应立即退还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10万元。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违反规定开设专户收取安全生产费用,涉及金额83.66万元。
自2010年4月起,县住建局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存入该局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收取和返还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应由施工单位开设,用于接收和使用建设单位拨入的安全生产费用;而不应由县住建局开设银行账户,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生产费用和支拨资金。
2010年4月至2018年4月,该局共向重庆金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收取51个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1274.33万元,产生利息收入17.79万元;2010年6月至2022年4月,共支付资金1191.13万元,其中:返还安全生产费用1190.67万元、支付该局借款0.45万元(用于污水处理项目)、支付财务费用(购支票等)0.01万元。
至2022年4月末,该银行账户余额100.99万元,其中:12个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83.66万元,账户利息17.33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的规定。
县住建局应:1.立即收回借出的0.45万元资金至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账户;2.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返还12个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83.66万元;3.安全生产费用返还完毕后,将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财务费用后全额上缴县财政,同时注销该银行账户。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未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30万元。
2020年,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下达2019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筑财建〔2020〕31号),下达磷石膏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贴省级资金30万元,用于农村新型墙体材料试点,项目名称:息烽“开磷城”E区项目,补助对象: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政资金紧张,截至2021年末该资金未拨付。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订)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县住建局应商县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将上述应付未付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水平。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杜绝占用下属企业车辆和在下属企业报销车辆运行经费的行为。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县住建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函告息烽县审计局,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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