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期限 |
收费方式 |
1 |
污水处理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息烽县 |
根据《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息发改通﹝2016﹞26号)文件: (一)县城(永靖镇)、重点建制镇小寨坝镇、养龙司镇、温泉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二)非重点建制乡镇西山镇、石硐镇、九庄镇、流长镇、鹿窝镇、青山苗族乡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0元/立方米。 (三)产业园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
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 |
对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等缴款主体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主体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或使用网银缴纳。 |
2 |
事业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
超计划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 |
息烽县永靖镇、小寨坝镇 |
根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六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照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照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照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缴款主体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主体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或使用网银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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