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水利建设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综合性收费目录清单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66939
  • 信息分类: 水利建设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综合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是否涉企收费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0.35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每平方米1元。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平方米0.3元。
4.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平方米0.3元。
政府定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费改税,已由税务部门征收
2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6-0.2元/立方米;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6-0.5元/立方米。
2.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政府定价: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4〕7号) 费改税,已由税务部门征收
3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息发改通﹝2016﹞26号)文件,
(一)县城(永靖镇)、重点建制镇小寨坝镇、养龙司镇、温泉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二)非重点建制乡镇西山镇、石硐镇、九庄镇、流长镇、鹿窝镇、青山苗族乡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0元/立方米。
(三)产业园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政府定价: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息烽县财政局、息烽县水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息烽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息发改通〔2016〕26号)
4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六条超计划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根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第六条超计划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照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照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照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政府定价: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息烽县永靖镇小寨坝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通知》(息发改通〔2018〕2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