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2月市级监督抽检时,检出息烽县陈远洪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鲫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息烽县陈远洪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息烽县陈远洪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为2025-02-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2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50047381JD1)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息烽县陈远洪水产品经营店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控制措施。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达息烽县陈远洪水产品经营店。现场未检查到该批次的鲫鱼,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经查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6日将本案移交给息烽县公安局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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