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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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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948548
  • 信息分类: 卫生健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息烽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息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息烽县卫生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息烽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由受托方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行政指导,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处罚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依规依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受理、移交、转送、交办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回复的权限。

(七)受理涉及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查、勘验。

(八)其他权限:委托方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监督及行政执法事项。

三、工作程序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作出。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委托方公章。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受托方提出处理建议,经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后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受托方作出处罚决定后加盖委托方公章实施。

四、委托方权利和责任

1.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托方限期整改。

3.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书。

4.委托方应当支持、指导受托方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托方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序顺利进行。

5.委托方依法对受托方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7.委托方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五、受托方权利和责任

1.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托方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受托方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4.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方。

5.受托方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委托方负责人审批执行。

6.受托方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为期2年。期满继续委托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法规政策原因导致决定取消受委托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受委托方无条件配合并做好善后工作。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七、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委托方:息烽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杜思秀

受托方:息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息烽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简玉清

日期: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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