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 | 相对人类别 | 决定文书名称 | 决定文书号 | 内容 | 依据 | 决定日期 |
贵州息烽产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息林罚决字[2022]第0014号 | 1.责令于2023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2.处以罚款人民币52340.00元。 |
《贵州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2023.3.14 |
杨*波 | 自然人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息林罚决字〔2022〕第0002号 | 1.责令于2023年5月30日前补种树木15株(其中杨*波8株,刘*7株); 2.对杨*波、刘*处以罚款木材价值的5倍,即人民币18546.85元(其中杨*波9273.43元,刘*9273.4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23.3.17 |
刘* | 自然人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息林罚决字〔2022〕第0002号 | 1.责令于2023年5月30日前补种树木15株(其中杨*波8株,刘*7株); 2.对杨*波、刘*处以罚款木材价值的5倍,即人民币18546.85元(其中杨*波9273.43元,刘*9273.4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202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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