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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4号)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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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813206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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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4号)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1.贵州山娃儿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

2.贵州荣氏山娃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

2023年3月17日,我局对你们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18年7月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45704平方米土地修建刺梨系列健康食品深加工基地,至今未消除违法状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贵州山娃儿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表;

2、贵州荣氏山娃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表;

3、询问笔录;

4、(2020)黔01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2021)黔012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

7、建设工程(结)算书;

8、证明;

9、项目投资协议书;

10、息府函〔2010〕60号文件;

11、黔府用地函〔2019〕276号;

12、贵州山娃儿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荣氏山娃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地块占用规划情况示意图;

13、现场照片;

14、息烽县发改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15、现场勘测报告书;

16、贵州山娃儿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荣氏山娃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场建设项目地块占地规划情况(示意图);

17、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息自然资土处罚告知〔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息自然资土处罚听证告知〔2023〕1号),你们未在法定时限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贵州山娃儿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贵州荣氏山娃儿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息烽县西山镇林丰村45704平方米(其中:国有建设用地38096平方米、旱地5928平方米和其他草地168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活动板房、保坎、护坡和孔桩等设施;

2、处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请于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等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将人民币457040元罚款全额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于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杨女士、李先生

电话:0851-87725327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玄天东路20号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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