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981417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事人:彭x芝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xxxxxxxxxxx0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5日10时20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倪帮美(执法证号:24010921001)、吴汉强(执法证号: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目的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筑北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的临时摊点进行检查,在对彭应芝(以下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摊点上放有《阿衰》、《爆笑校园》等口袋书42本、掌中宝《阿衰》《爆笑校园》《恐怖校园》等掌中宝70本。

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0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处罚理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处罚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112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年0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