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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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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981714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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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当事人:赵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19日13时49分至2023年06月19日14时11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贵州邦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至10日组织的旅游团的带团导游赵奥(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1.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核查,赵奥导游证属实,导游证号是CFP9676O,普通话初级,有效期2023.02.17-2026.02.16;2、当事人确认2023年6月6日至10日组织的旅游团是其带队;3.当事人身份证信息为四川省茂县石大关乡桃花村桃花组;4.核查贵州邦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派团单时,当事人确认该派团单导游是其本人;5.播放游客反馈录音给当事人听,当事人确认录音声音为本人。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确认五段录音均为当事人本人所说,其中第一段、第二段录音确有诱导旅游者消费的话语。

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录音及录音转换文字文档(当事人签字确认)。处罚理由:《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年08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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