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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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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093060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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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当事人:艾x英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522xxxxxxxxxxxxx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6日12时45分至2023年08月06日12时59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立卡(24010921005)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文化北路12号的24小时晚报烟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从该场所进门左侧靠里面第二、三层货架上搜出《象吉通书》(全三册)两套共6本、药方类图书11本,风水玄学类图书12本,共计29图书;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1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视频及调查询问视频;4.现场检查图片1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处罚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29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年0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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