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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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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597248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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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1号)

杨登贵于2008年、2019年,在修建息烽县杨记高效节能炉具厂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1265平方米(其中耕地838平方米,林地427平方米)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建设用地856平方米,合计占用2121平方米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依法没收杨登贵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12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钢架结构1栋1层厂房;限杨登贵30日内,自行拆除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89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砖混钢架结构1栋1层厂房;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31815元)。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1月3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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