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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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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597088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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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0号)

杨登书于2019年6月,在修建息烽县宏盛炉具场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721平方米(其中耕地721平方米)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限杨登书30日内,自行拆除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721平方米(其中耕地72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钢架结构1栋1层厂房;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52350元)。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1月3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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