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麟晋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CJ77EM2E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田坝组94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桦
2023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原贵州合力化工有限公司场地内新建有一新能源附产物及石灰渣循环利用项目,现场已建设钢结构厂房1座、温室大棚2座,已安装烘干设备1套、旋风除尘设备1套、布袋除尘设备1套、成品储罐4个。检查时设备未运行,无使用痕迹,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中第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其他和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5)肥料制造262 其他,该项目对应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你公司在原贵州合力化工有限公司场地内新建有一新能源附产物及石灰渣循环利用项目,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能提供新能源附产物及石灰渣循环利用项目的相关环评批复文件。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你公司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是违法主体。
4.贵州东麟晋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能源附产物及石灰渣循环利用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及建设地点符合环境规划。
5.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新能源附产物及石灰渣循环利用项目展开后督察,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未有持续开工建设痕迹,未投入使用,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经调查,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和《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不罚告(息)字〔2023〕2号],并于2023年12月26日送达你公司,拟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接收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对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王杰、孙书航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17层
电话:(0851)8598136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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