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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环罚(息)字〔2024〕2号 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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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18312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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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筑环罚(息)字〔2024〕2号 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3745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

法定代表人:李鉴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份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巡查自动监控线上平台系统发现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上传数据存在异常,并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出水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施在2023年8月份多次故障,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同步进行了台账记录,故障期间现场设备端存在数据异常,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多次故障,传输数据异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7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拍摄照片、视频各1份,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维护记录表6份、监测数据报表1份、2023年11月17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笔录、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贵州坤迪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情况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废水比对监测(2023年第二季度)监测报告,编号:YH2023175,证明你公司5000立方米/天山腰水治理工程项目出水自动监测设备2023年二季度正常运行,8月份设备故障非长期故障。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现场负责人及第三方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公司业务移交人员划转工作会议纪要1份,2023年11月17日对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移交情况,证明你公司是违法主体。

6.5000方/天山腰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选)1份,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公司息烽河山腰水综合治理系统扩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规划要求。

7.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字〔2023〕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3〕10号],并于2023年12月25日送达你公司,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排污许可类15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王杰、孙书航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17层

电话:(0851)8598136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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