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筑环限(息)字〔2024〕1号],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3个月(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你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40万吨/年湿法净化磷酸项目整改所需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的装置材料未到货,且相关特殊作业施工需进行提级管控,手续繁杂,施工较为缓慢,无法于2024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延长你公司限制生产期限3个月(延长期限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特此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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