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绪菊、卢园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青山苗族乡大林村920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362平方米,建设用地558平方米)集体土地生产加工墓碑石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息自然资土处罚告知〔202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息自然资土处罚听证告知〔2024〕4号)。2024年6月4日,其已将违法占用的92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拆除并恢复了土地原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其违法占用息烽县青山苗族乡大林村920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362平方米、建设用地558平方米)集体土地生产加工墓碑石刻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5号),同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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