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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对汪永明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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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800221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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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对汪永明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汪永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九庄镇团山村231平方米(其中耕地231平方米)集体土地生产加工墓碑石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限汪永明30日内,对其违法占用的息烽县九庄镇团山村231平方米(其中耕地231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整(¥5544)。

我局已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3号),同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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