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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息烽)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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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104999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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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息烽)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息烽县和家欢食品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南大街*号楼一单元***室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7日10时40分至2024年07月17日10时47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息烽县永阳街道开磷城C40栋157号门面的息烽县和家欢食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第四排货架从下往上第二排左边位置发现《同步字帖》28册,经调查询问,张家贵表示进货数量约30册,一册都没有卖出去。

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4〕C-0003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查缴图书照片。

处罚理由: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处罚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28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年0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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