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息烽联红砂厂在息烽县小寨坝镇石桥村修建门口保安亭项目的过程中,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77平方米土地建门口保安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依法没收息烽联红砂厂在息烽县小寨坝镇石桥村7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砖混结构1栋1层保安亭及钢架结构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7700元)。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7月15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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