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息烽美信贸易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20122MAAM0NWJ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浦玉弟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开磷城D1、D2、D3、D4栋一至二层商业用房
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6日 10时10分至2024年08月06日 10时25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立卡(24010921005),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息烽美信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现场发现图书290册,世界地图26张,拼音挂图14张,共计330册(张),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图书予以暂扣,并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取证等工作,当事人自2022年1月到2024年8月6日止,共售出图书19册,价值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捌角(292.80)元。
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4〕C-0003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3. 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视频;4.现场检查图片;5、现场取证图片;6.息烽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行业主体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7.当事人提供的图书销售记录及承诺书;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
处罚理由: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处罚依据: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贰元捌角(292.8)元;3.没收非法财物:330册(张)。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年09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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