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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磷化氟硅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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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84667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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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磷化氟硅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贵州磷化氟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仁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K2LQ31Y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二氧化硅过滤机产生的二氧化硅滤渣与水混合再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磷酸装置区域,输送管道在进入磷酸装置区域前分管输送,一处输送至磷酸装置渣酸槽,另一处输送至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磷酸装置制浆槽,再输送至贵州磷化绿色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调取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等管理台账,你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至12月28日期间,向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转移了4814.4吨二氧化硅滤渣,向贵州磷化绿色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转移二氧化硅滤渣3341.9吨。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原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二氧化硅滤渣再浆后返回至磷酸装置消化槽或反应槽使用”,固体废物代码SW59。2023年12月29日重新申领获得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现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硅滤渣利用是在现有的输送管网不变的情况下将产生的二氧化硅滤渣输送到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磷酸装置再浆槽按比例和磷石膏混合再浆后,再输送到贵州磷化绿色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混合加入石灰、新型砂浆、调节指标合格后输送到贵州开磷青菜冲矿进行井下充填。后期待条件成熟后硅渣直接用于生产白炭黑和水泥等原辅材料使用”,固体废物代码SW59。你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二氧化硅滤渣处置去向不符合当时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2024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原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和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各1份、贵州磷化氟硅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至12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2.你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责任主体;

3.你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提供的《关于贵州磷化氟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氟化氢/氢氟酸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你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5.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4〕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9月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排污许可类9处罚裁量表,取值及计算如下: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 取值10%

违法行为(20%):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取值10%

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取值0%

违法持续时间(4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取值20%

通过计算处罚金额为:

罚款金额(万元)=〔(10%+10%+0%+20%)×60%±0%〕×20=4.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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