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平波建材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市监处罚〔2024〕178号—19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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