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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4起城镇燃气安全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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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08002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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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4起城镇燃气安全违法案例

2022年4月29日,息烽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养龙司镇养龙司村场坝组6号郁家林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处罚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0日,贵州富欣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贵阳市息烽县2023年开磷新城、微波站、职工医院宿舍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毁损开磷新城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处罚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息烽县重兴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贵州鹏成燃气有限公司产权气瓶,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处罚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息烽申江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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