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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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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12805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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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贵州邦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2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韦x菊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永红村西门安置小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10日10时14分至2024年10月10日11时06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贵州邦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已关门。经询问房东,该场所已转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对有关举报投诉情况及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情况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当事人表示:1.投诉已处理完结,与游客已沟通处理好所有相关事宜,并安排工作人员刘洪波立即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执法人员;2.再次表明不缴纳质保金,不再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且已于2024年07月31日向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了不缴纳质保金的情况说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当事人委托邓恩雄于10月11日到息烽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催告缴纳质保金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缴纳质保金并处于经营状态,在2024年8-10月期间还被游客投诉20余起。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合法性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其为依法取得许可的合法经营主体。3.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合法。

(二)案件调查证据

1.调查程序合法性证据

(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4〕C-0005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编号为(息烽)文综调通字〔2024〕F-000004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3)编号为(息烽)文综调通字〔2024〕F-00000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二)证明当事人未缴纳质保金的违法事实属实。(4)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明调查询问结果公正透明。

2.催缴过程证据

(1)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的《关于督促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及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清单,证明质保金缴纳期限及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2)工作人员催缴质保金微信截图和电话录音,证明行政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质保金催缴告知。(3)贵州邦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提交的不缴纳质保金说明,证明当事人知晓质保金缴纳事项。(4)编号为(息烽)文综改字〔2024〕005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对当事人未缴纳质保金一事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

3.当事人在催缴后依旧处于营业状态的证据

(1)合同编号为GZGY2023的2024年8月4日与旅游者兰中兴等11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在众安保险购买的该11人相关保险凭证,以及导游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在未缴纳质保金情况下仍然开展旅游业务。(2)2024年8月1日至10月12345投诉单20余份,证明当事人依旧处于营业状态。

4.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证据

(1)编号为(息烽)文综改字〔2024〕005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对当事人未缴纳质保金一事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2)2024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游客投诉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理由:《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签收本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未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产生旅游投诉6起,应视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未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适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年11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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