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息烽县轩轩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2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方*念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案 由:息烽县轩轩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4月16日10时34分至2025年04月16日11时00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吴汉强(24010921006),倪帮美(240109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的息烽县轩轩文具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店铺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有《爆笑校园》5册,《脑筋急转弯》6册,共计11册;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了如下措施:1.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做出改正;2.下达了《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对图书进行暂扣;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签字接收了相关文书,对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1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立案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6日对该店铺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进行了改正,现场未发现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照片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复查照片1份,执法人员复查出示执法证照片1份,复查检查笔录1份。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处罚理由: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二)处罚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进货图书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良好,复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情形。按照《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版)第249项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没收出版物。
三、处罚结果
现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11册图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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