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殡葬设施占用耕地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殡葬领域占用耕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殡葬设施建设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殡葬领域占用耕地监督检查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对占用耕地修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条 从事自然资源殡葬领域占用耕地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执法证件。
第五条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应加大对辖区内占用耕地建殡葬设施的执法巡查检查力度,发现疑似违法占耕行为,及时制止处置,同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制止耕地非农化,消除违法行为,占用耕地面积大,情节较严重的,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以零容忍态度,严控新增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第七条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殡葬设施的地块已依法整改的,局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复垦指导,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复垦地块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八条 局建设用地管理科依法对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处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局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殡葬领域案件查处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法规监察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未经法治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