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将息烽县九庄镇红军烈士陵园等五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息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请示》(息自然资报〔2025〕253号)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烈士陵园不动产登记专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息烽县九庄镇红军烈士陵园地块4237.54平方米、息烽县张露萍七烈士陵园地块8562.66平方米、息烽县烈士陵园地块507.52平方米、息烽县温泉镇板桥战斗烈士陵园地块3297.51平方米、息烽县流长镇红军南渡乌江纪念广场地块14487.44平方米,面积共计31092.6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息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土地用途为殡葬用地。
二、上述五宗用地系烈士陵园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抵押、买卖。接此批复后,你局可按程序为该地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三、用地单位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批复
附件:息烽县九庄镇红军烈士陵园地块、息烽县张露萍七烈士陵园地块、息烽县烈士陵园地块、息烽县温泉镇板桥战斗烈士陵园地块、息烽县流长镇红军南渡乌江纪念广场地块宗地图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抄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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