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园区建设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2025年9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二期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息府函〔2025〕109号)文件批准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2013年11月26日划拨给你中心的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二期工程建设45805㎡中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469.59㎡(划拨决定书编号:息烽县2013,电子监管号:5201222013A00277),其中包含:息烽经济开发大道2-1号地块面积为3340.14㎡;3-1号地块面积为7129.45㎡。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我局将直接办理注销相关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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