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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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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申请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增减的。

申请材料:1.《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2.《贵州省工伤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申报表》或《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续保申报表》;4.(机关保)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载明编制情况的资料;5.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文件;或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开除等有关材料;或提供现有相关死亡依据或死亡待遇申领人填写的《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理地址: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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