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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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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2.《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黔社保通〔2021〕13号)第一百九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一百九十四条 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身份证件,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申请条件:《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参保人员死亡;2.出国(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跨统筹区转出;3.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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