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社保通﹝2021﹞13号)“第四章第六节第四十五条“对在认证周期内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提供符合条件依据后再予恢复;(六)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在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标识,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第九章第四节第一百二十二条(二)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根据《释放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恢复待遇发放,从下一年度起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四)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申请条件:依据《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四章第六节第四十五条离退休(职)人员、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处刑罚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单位、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家属应及时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死亡人员予以终止支付;(二)失踪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暂停支付;(三)离退休(职)人员、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予以终止支付;(四)对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暂停支付;(五)对在认证周期内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提供符合条件依据后再予恢复;(六)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在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标识,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七)对正常缴费参保人员死亡和丧失中国国籍的,账户进行终止处理,并进行一次性退费。
申请材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2.待遇领取人身份证;3.代为申请人身份证;4.《领取待遇人员停发(续发)申请表》;5.(仅个人办理时属于司法机关判决情况的需要)释放证明书、判决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续发申报表》;2.提交误停续发申请,如系行政刑事处罚期满需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受行政刑事处罚期满的相关材料或单位处理决定;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相应材料或单位说明。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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