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华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息人社监理字[2021]2号),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相关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息人社监理字[2021]2号)的决定,依法支付杨正祥、李兴全等4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陆佰贰拾陆元整(¥:496626),并将上述履行情况报送我局。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报送地址: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851-877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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