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贵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负 责 人:李苏
单 位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杭州路1号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2—G栋
经查,你公司在贵阳市息烽县十字街中央广场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人民币5763493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整),但你公司至今未缴。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现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息烽县南大街转盘处,劳动保障监察员: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18928)。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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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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