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维焕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0栋(10)3单元29层4号房[花果园社区]
经查,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劳动用工中,拖欠徐祥、张永红等4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陆仟壹佰捌拾伍元整(¥896185元)的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徐祥、张永红等4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陆仟壹佰捌拾伍元整(¥896185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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