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贵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云贵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小菁镇杉坝村杉林组
经查,你公司在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浓硝酸生产技改项目内容中的工艺管道及其附件的制作、安装、调试服务的劳动用工中,无故拖欠尹彦元、谭远钦等3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玖仟零玖拾伍元(¥74909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工艺管道及钢构现场制安劳务分包施工合同;2.工资表;3.投诉登记表。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2023年5月4日前付清拖欠尹彦元、谭远钦等3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玖仟零玖拾伍元(¥749095元),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单位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1号,联系人: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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