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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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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青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青山苗族乡绿化村

(案由)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到文廷忠、翟长彬等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反映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经办案人员调查,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文廷忠、翟长彬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336843元)。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息人社监令字〔202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息人社监理告字〔202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3.工资表;4.投诉登记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的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支付拖欠文廷忠、翟长彬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336843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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