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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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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卓信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思付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坪上工业园区内息烽县电子商务运营中心1号楼3层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之规定,你单位建设的“息烽县星创.熙山美居”项目存在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玄天西路2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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