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凯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
(案由)未存储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盛世名门一期A1-A7栋及地下室”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陆万元(¥3960000元),但至今未按规定存储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联系人: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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