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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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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权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村

(案由)未存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贵阳市息烽县2023年县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已签订合同协议书,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元陆角贰分(¥221852.62元),但至今未按规定存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贵阳市息烽县2023年县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协议书。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联系人: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你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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