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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死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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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注销户口-死亡注销

办理条件: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交材料办理死亡注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纸质档一份)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3).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5).社区民警核实材料。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息烽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户籍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0851-87727035

办理地址:息烽县新华社区虎城大道北段鸿森龙城三楼(工商银行对面)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03号窗口或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每周五16:00-17:00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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