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犯罪记录的定义】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公安机关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应列出未被法院判决的犯罪记录或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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