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悖于激励创新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政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27号)和市、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各单位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清理,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需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决定的出台是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本《决定》是结合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对2018年1月4日公布的《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息府发〔2018〕1号)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最终形成的文稿。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原息府发〔2018〕1号文件同时失效,已对文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保留。最终保留的清理结果为2016年废止8件,宣布失效8件;2017年废止16件,宣布失效2件,需继续保留实施17件;2018年废止4件,宣布失效6件,需继续保留实施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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