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光群等各位代表:
你们所提出的《关于“全县各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各位代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所有的医疗救护车须经县级初审,报市级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发放统一的救护车业务使用编号,方可作为医疗救护特种车辆使用,并随车备查。医疗救护车要统一标识,不得在车体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不得标识单位名称;各级公安部门也将加大对医疗救护车辆的警报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登记急诊科科目的,一律不得配置医疗救护车辆。由于各乡镇卫生院未登记急诊科科目,且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不具备配备救护车的能力。
为确保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和发挥医疗救护车在院前急救和各类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贵阳市卫计委统一规划调整急救网络,我县设置了县急救中心,依托县人民医院进行管理,在县中医医院设立急救分站,由县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实现县内急救资源共享,切实为群众搞好急救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加强医院管理,加大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感谢各位代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此致
注:“主动公开”
2017年7月25日
(联系人:杨晓玲,联系电话:8772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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