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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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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724635
  • 信息分类: 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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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在2025年3月市级监督抽检时,检出余方华经营的猪肝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方华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余方华经营的猪肝(检疫日期为2025-03-0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3月12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50047357JD1)一份,该检验报告显示:余方华经营的猪肝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控制措施。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达余方华。现场未检查到该批次的猪肝,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罚信息。经查明,余方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于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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