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息烽大视介歌舞厅娱乐活动俱乐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20122****JF7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邱*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2023年08月13日22时20分至2023年08月13日22时58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立卡(24010921005)、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息烽大视介歌舞厅娱乐活动俱乐部检查时,发现1.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多个房间内有客人正在唱歌;2.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3.B111房内有1名7岁男童和10余名成人在唱歌,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该男童监护人相关身份信息情况,并由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确认,该男童在监护人带领下离开了场所,截至检查结束时,有8个房间处于营业状态。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19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邱飞)、《调查询问笔录》(唐大树)、《调查询问笔录》(陈晓红);3、执法人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制的视频;4、违法所得2911元。(息烽大视介歌舞厅娱乐活动俱乐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记账凭证、包房消费结账单。)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壹拾壹元整(2911)元;2.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