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马清洪、马清鑫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石硐镇石硐村、青山苗族乡共计259平方米(其中耕地30平方米,林地229平方米)集体土地生产加工墓碑石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024年5月,你们已拆除违法建筑,消除了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石硐镇石硐村、青山苗族乡大林村共计259平方米(其中耕地30平方米,林地229平方米)集体土地生产加工墓碑石刻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6号),同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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