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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民政局关于息烽县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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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844527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民政局关于息烽县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息烽县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22MJY009532K

法定代表人:李昌军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新华社区

经查,息烽县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时参加2021年、2022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的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息烽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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