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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民政局关于息烽县旅游服务行业商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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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844557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民政局关于息烽县旅游服务行业商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息烽县旅游服务行业商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122MJR887455H

法定代表人:邱和霜

地址:息烽县虎城大道(息烽大酒店内)

经查,息烽县旅游服务行业商会未参加2021年、2022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息烽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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