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修建污水处理池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243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243平方米)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限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30日内,自行拆除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243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24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砖混结构污水处理池一个;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伍元整(3645元)。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7月5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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