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息烽智睿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2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x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息烽智睿文具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一案由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办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6日10时52分至2024年10月16日10时5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场所检查时发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你场所明显位置处张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4〕C-0005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3.现场出示执法证图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证据4.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明检查过程公正透明。
证据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重新悬挂在场所明显处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已经整改。
二、违法行为认定
2024年10月16日,在当事人场所明显位置未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五)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之规定。
主观过错方面:经详细了解,当事人场所是悬挂了相关证照的,因为证照滑落未及时重新悬挂,故不存在主观故意。
违法情节方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已经积极改正,及时将证照在明显位置进行张挂,具有减轻情节。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三、处罚理由及依据
(一)罚则规定的适用
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询问调查,态度较好,具有减轻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减轻情形的,根据《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闻出版、版权部分)第281项自由裁量基准,“符合减轻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警告”。本案符合减轻情节。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年1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